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4/9/2 14:50:34 来源:艾睿企业管理咨询(天津)有限公司 点击次数:3182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经研究,将于8月1日至11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2013年、2014年全市范围内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包括未办理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组织。
(二)检查内容
1.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2.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
3.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情况;
4.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按时足额为全部被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5.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用工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情况。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
市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合执法办)负责全市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的实施,以及全市情况汇总上报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联合执法办)负责组织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自查工作,并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按时上报自查表。
检查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1日—8月31日)。8月1日—8月15日,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各区县联合执法办组织辖区劳务派遣单位按自查表(附件1-6)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按时上报。8月16日—8月31日,各区县联合执法办对上报的自查表进行核实、按要求进行汇总(附件7);同时确定20%的劳务派遣单位为下一步执法检查的重点户,并做好执法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区县联合执法办应将自查情况汇总报告及下一步执法检查重点户名单于9月1日前报市联合执法办。
(二)重点执法检查阶段(9月1日—10月30日)。市联合执法办组织对各区县联合执法办上报的重点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市人力社保局基金监督处将抽取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缴费情况审计检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10月31日—11月10日)。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区县联合执法办要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提出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总结,并于11月10日(星期一)前报市联合执法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缴费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加强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李秋华同志任组长,市联合执法办、局职工养老保险处、局就业促进处、市社保中心征缴处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联合执法办。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专项检查由市、区县联合执法办组织和实施,各级、各区县联合执法办要紧密配合,加强协调沟通,充分发挥联合执法办行政执法检查的优势,彻底查清各类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同时,要按规定时限完成检查工作,确保检查质量。
(三)严格执法,突出重点。各级联合执法办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特别是截留、挪用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严格监督执法,严肃处理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有效维护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自查情况表
2.2013年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费情况表
3.2014年1-8月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费情况表
4.2013年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表
5.2014年1-8月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表
6.劳务派遣单位员工社会保险自查整改情况表
7.区县劳务派遣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