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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工伤保险责任认定 9月1日起实施

添加时间:2014/8/22 15:21:46    来源:艾睿企业管理咨询(天津)有限公司    点击次数:3660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细化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

  规定全文共10条,将于91日起实施。

  三个思路

  工作

  原因

  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工作

  时间

  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

  工作

  场所

  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

  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单位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

  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 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

  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关键词: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他说。

  “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就比较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赵大光说